面对当前我国信用修复制度存在的问题,要从国家层面构建“统一规范、分级分类”的制度框架。一是加快制定全国性信用修复法律和法规。在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明确修复条件、流程及责任主体等核心原则。二是推行失信行为分类分级修复制度,增强制度弹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修复难度,构建差异化修复路径。
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制度性安排帮助失信主体纠正行为、重塑信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信用修复可以通过强化制度效能、激活配置效率、培育诚信文化等途径推动信用生态从“被动约束”向“主动修复”转型,为构建“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的现代化信用治理体系提供核心支撑。但面对当前企业信用修复存在的制度规则碎片化、技术赋能不均、第三方机构参与不足等现象,还需通过立法统一制度、协同破除壁垒、技术驱动效率、多元激活生态的方式,实现全周期信用修复链条的构建,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顶层制度设计逐渐完备,地方政策举措遍地开花。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框架下,我国信用修复制度已形成“中央统筹、地方探索、政府主导”的制度架构。2014年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是中国首个关于社会信用的顶层设计文件,引领了2014年到2021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但没有针对信用修复设置具体制度性安排。直到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才就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发布了正式指导意见。2020年,《关于加强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着重关注了信用修复机制的相关配套措施。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规范失信信息修复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发布的《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细化失信惩戒分级机制”和“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制度”。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让我国信用修复制度再上新台阶,进一步规范了信用修复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申请条件、具体程序和管理要求,为信用修复提供了制度保障。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白准确地提出要“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其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成为最新的、指导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更高层次和更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在中央制度的统筹引领下,各地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多个地方性信用条例和规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地方政府已出台超过40部与社会信用相关的省级和市级地方性法规。根据“信用中国”平台信息数据显示,仅2025年前4个月,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中就有19个提及了信用相关联的内容。此外,地方政府还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信用体检”“信用画像”“双信同达”“三书同达”“两同一无”等创新性工作机制,进一步实现了中央统筹设计与地方实践探索的良性循环。
(二)技术基础设施逐渐完备,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信用修复发展。我国企业信用修复依托数字技术实现了从“被动治理”向“主动服务”的跨越式发展。第一,数据基础支撑能力持续夯实。早在2015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就已真正开始启动。作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该系统通过整合工商注册、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失信联合惩戒等多源异构数据,构建了权威、动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后续运行中,该平台不断适应制度变化与市场需求,及时响应新公司法的修改开展功能调整,增设“企业信用同盟成员”标示、“信誉信息”板块等功能,为信用修复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撑。第二,核心平台与关键技术深层次地融合。“信用中国”平台作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枢纽,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构建了覆盖全国的多维信用修复网络。通过实现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行为建模与链上存证验证等功能,极大提升了信用修复的自动化水平与流程合规性。平台不仅支撑各级政府统一发布政策信息,还对企业修复路径进行智能匹配,有效推动了信用修复的效率提升与成本压缩。第三,地方技术创新加速信用修复服务优化。各地在“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积极地推进信用修复的智能化与便民化。例如,天津上线“人工智能(AI)智审”系统,实现对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智能识别与“秒级”审核响应;福州推出的“一件事”一站式平台整合多个部门信用修复事项,实现流程集成、信息联办;内蒙古兴安盟建设的“信用修复智能导航”系统,则结合用户画像和知识图谱,为公司可以提供定制化修复指引。上述实践表明,随着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和AI大模型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信用修复机制正朝着智能化、个性化、普惠化方向加速演进。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协同修复,推动信用修复专业化与规范化。信用修复工作正由政府主导逐步向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延伸,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协同修复。2019年7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发布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和《关于发布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确认并公开了首批信用修复服务机构名单。一是13家信用服务机构被授权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主要面向信用修复申请人开展系统培训,内容涵盖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信用修复流程与标准等,培训时长不少于3个学时。培训完成后,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将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必要依据,已获得“信用中国”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的采信。二是62家信用服务机构入选首批具备出具信用修复报告资质的名单,报告内容需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失信及修复情况,并附带第三方评估意见,客观反映其修复合规性与信用状态。
(四)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成效显著,信息共享与机制协同持续强化。近年来,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从基础设施建设来看,信息共享水平大幅度的提高,已建成覆盖1.8亿经营主体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累计归集信用信息超过807亿条。依托该平台,初步形成了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网络,并将74项关键涉企信用信息纳入机制化归集和共享范围。在此基础上,信用修复工作稳步推进,修复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4年11月底,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累计修复各类经营主体行政处罚信息138万条,修复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2557.8万余户。同时,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机制逐步健全,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实现信用修复数据的双向共享,截至目前累计交换共享数据达71.15万条。地方实践层面也成效显著。江苏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大数据手段向7.23万家企业发送修复提醒短信,推动全省信用信息修复总量超过10万条;福建省2024年累计发送信用修复短信74.5万条,市场监管系统有效解决企业账户冻结、招投标受限等问题16723项。
(一)制度规则碎片化,协同治理效能不足。当前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呈现出“标准割裂”和“执行分散”的特征。一方面,不同部门、不一样的区域对信用修复的界定、条件、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一些失信行为在不同监管系统中适用的修复要求并不一致,导致企业面对多头管理时难以准确判断适用规则。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缺乏高效的协同机制,信息孤立,申请材料重复提交现象普遍,企业修复成本增加。尽管近年来国家层面已出台文件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修复结果互认,并试图构建统一的修复平台,但在地方层面,系统对接尚不完善,协同联动机制仍处于试验阶段。广东省等地已开始尝试“一口受理、一次办成”的集成服务模式,初步解决多部门并行的问题。但推广范围有限,仍难以支撑全国范围内信用修复效率的整体提升。制度协调不足问题不仅增加企业负担,也影响信用修复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成为制约失信主体信用重建的重要障碍。
(二)技术赋能不均衡,数据治理存在短板。技术基础的区域差异是当前信用修复机制建设的明显问题。一是系统功能碎片化、“数据孤岛”现象仍然严重。由于各地平台建设起点不同,部分地方系统未实现与国家平台有效对接,信用修复信息难以实现统一归集和互通共享。在实践中,企业完成修复后,其修复结果未能及时同步至其他部门或平台,造成信用记录残留,对其后续经营和信用评估造成负面影响。二是数据治理机制存在薄弱环节,核心数据的安全性与实时性保障不足。部分地方系统尚未引入区块链、加密存证等技术,信用修复记录仍存在被篡改或延迟录入的风险。同时,各地区对修复信息更新频率和质量的监管强度不一,部分信息系统缺乏自动核查与校验机制,影响修复结果的权威性与可用性。
(三)第三方机构参与不足,服务生态尚未成熟。第一,第三方机构实际介入力度较弱。当前市场中具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与报告出具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数量有限,参与范围相对狭窄。受限于监管规则、服务资质认定机制及退出制度不健全等因素,部分第三方机构仅承担程序性事务,缺乏系统性的服务能力与行为矫正功能。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认定的信用修复服务机构名单中,存在自身破产退市的公司,反映出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退出机制的不完善。第二,培训机制呈现“双轨并行”格局,制度协调仍需加强。信用培训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的市场化培训,企业需支付一定费用获取服务;二是“信用中国”平台所提供的公益性培训与信用修复服务,包括在线学习、考试与信用修复报告开具等,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这种“双轨机制”引发不同路径在培训内容、服务流程及信用修复结果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削弱了第三方机构的市场参与动力,亦对修复机制的整体协调性提出更加高的要求。第三,培训与修复之间的关联性仍存不确定性。虽然信用培训在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普及信用知识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培训内容较为宽泛,与企业具体失信行为缺乏针对性,修复成效难以量化评估。已有专家质疑该模式中培训与修复之间的直接关联,指出当前机制中“信用教育”与“失信纠正”之间缺乏闭环逻辑,亟须通过整改披露、信用跟踪等手段补足制度缺口。
(四)修复结果转化机制缺失,影响企业信用再生与融资落地。尽管信用修复流程在制度化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修复结果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被观望、不采信”的困境,难以有效转化为企业的融资增信资源。多数金融机构对修复后的企业仍持观望态度,“修复—增信—融资”的闭环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出于风险控制考虑,金融机构对已修复企业仍实施差别化授信,设置利率、额度、审批周期等隐性门槛,使修复行为难以转化为切实的融资支持。加之信用修复记录在不同平台间尚未实现统一认定与通用,导致“信用再生”能力受限,企业信用体系中的良性循环机制尚未建立。虽然部分地区尝试推进“政银联动”机制,通过建立修复企业名录推送制度、设立专项授信额度等方式,为完成修复的企业争取融资便利,但相关探索大多处于初步试点阶段,政策覆盖面有限,推广路径和制度支撑仍不成熟。
(一)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体系,强化顶层设计与法治保障。面对当前我国信用修复制度存在的法律位阶较低且权威性不足、区域规则差异大、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要从国家层面构建“统一规范、分级分类”的制度框架。一是加快制定全国性信用修复法律和法规。在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明确修复条件、流程及责任主体等核心原则,推广“京津冀三地信用修复同标办理”行动方案,重点解决修复标准模糊、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二是推行失信行为分类分级修复制度,增强制度弹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修复难度,构建差异化修复路径,例如对非主观恶意失信且整改到位的企业,可参考济南市的“承诺即修复”模式;而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严重失信行为,则实施“修复+监管”制度,设立更严格的修复条件以及更长的重点观察期。
(二)强化跨部门协同治理,破解信息壁垒与机制梗阻。企业信用修复涉及市场监管、司法、税务、金融、环保等多个部门,修复标准冲突、数据共享障碍等问题需各方携手来共同解决。首先,借鉴宁波市海曙区的“10+部门协同联动方案”,在明确各部门材料审核、结果互认、跟踪评估等环节的权责边界的基础上,提供覆盖信用修复“事前预警—事中修复—事后激励”全链条的一站式服务。其次,建立并推广“信用修复一码通”认证体系,为企业生成全国唯一的信用修复二维码,关联所有修复记录及佐证材料,供合作方、金融机构、招投标平台等做验证,避免企业重复提交证明,同时也增强修复结果公信力。
(三)深化技术赋能,提升信用修复效率。我国基于“信用中国”平台已初步搭建起全国性信用修复网络,为了进一步解决地方平台技术能力参差不齐、跨系统协同不足等问题,要从以下三方面深化技术赋能:一是打造国家信用修复中枢,强化技术标准统一。以“信用中国”平台为核心,整合地方信用门户资源,打造“一网统管、全国联动”的信用修复平台,并通过统一技术接口与数据标准、统一修复材料格式和审核流程等核心参数、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等,消除不同层级和区域间的系统兼容障碍,推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用修复结果等的共享互认。同时,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关键文件上链存证,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全程可追溯。二是深化AI技术应用,推动信用修复流程智能化。依托AI技术,实现修复材料智能核验、多模态数据预审处理、信用修复智能问答等功能和服务,在优化审核效率和精准度的同时,降低企业操作门槛。三是建立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与自检系统,实现信用治理前置化。基于大数据分析模型,实时追踪企业异常经营、司法纠纷等数据,划分风险等级并推送预警,更进一步地,将此类模型嵌入“信用中国”平台,让公司能够主动获取包含潜在失信风险点、修复优先级建议等内容的个性化信用健康报告,帮企业从“被动修复”转向“主动预防”。
(四)引导第三方机构深度参与,完善信用修复生态链。为助力信用修复生态链的建立,逐步实现从“政府主导”向“政府监管+市场服务”双轮驱动型修复生态的转化。首先,针对一些企业信用修复的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并出台第三方机构准入和监管标准,规范机构资质、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其次,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由政府向合规第三方机构开放脱敏信用数据接口,在建立数据使用审计制度的前提下,为其开发信用整改指导、信用教育培训等多元化服务产品提供数据支撑。此外,支持第三方机构将专业服务嵌入修复链条,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征信公司等开发“信用风险诊断”“信用修复与维护方案定制”“修复效果预评估”等工具和服务,并推动其与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合作,如联合开发“修复贷”产品、联动银行恢复授信额度、协助信贷审批等,基于对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判断和长期追踪,帮企业实现信用修复价值转化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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